在涉及二级乙等
医疗事故的赔付问题上,我们遵循“按
一级伤残标准的80%来计算”这一原则。
详细计算方法如下:
以当地居民的年度平均生活费用作为基础数据,乘以30年来计算,再乘以80%即可得出最终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其应得
赔偿款年限的上限为15年;
而对于70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其应得赔偿款年限则不得超过5年。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受害者的年龄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60周岁的受害者,其应得赔偿款年限为15年;
对于61周岁的受害者,其应得赔偿款年限则为14年;
以此类推,直至70周岁,其应得赔偿款年限为5年。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