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政府机构有权实施强制拆迁,但须遵循相关法定程序。
对于那些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以及设施,如需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的话,必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为当事人设定一个期限让其自行拆除。
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未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便可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具体而言: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行动;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则可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行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若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则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按照该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经过司法诉讼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