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借贷作为幌子,明示或暗示申请人在签署协议前必须预先缴纳所谓的“验资费用”、“保险费用”以及“押金”等多项费用。
同时,他们还会故意捏造
虚假的银行交易记录,以此误导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成功地获取了合同中承诺的所有贷款资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会毫无缘由地判定申请人存在
违约行为,进而强制其迅速归还所谓的“虚高借款”。
以上种种行为均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模式,涉嫌构成诈骗罪、敲诈
勒索罪等多种
刑事犯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