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责任以及
探视权在实践中的处理,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在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应充分磋商并协商确定
未成年人的
抚养权归属,这通常需要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起对于子女抚养、教导及保护的重大职责。
其次,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被父母方抚养的子女有权享有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视的权利,而行使此种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等细节则可以由相关
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满意的协议,则应交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