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跟踪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实用价值。
然而,我们同样需要注意到的是,任何形式的追踪均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因此,此类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单位及自然人发现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存在时,他们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告或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告或举报。
同时,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亦有权向上述机构进行报案或控告。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而言,无论是来自于何种渠道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他们都应当予以接受。
若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之内,则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
此外,如果案件虽不属自身管辖但却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随后再将案件移交至主管机关。
最后,对于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自首的情况,适用本法第三款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