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特定国有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忽略责任、违抗
法规、违反规程以及未能坚守其应尽之职守等种种行为,这直接导致了国家机关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遭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对于国家、集体以及广大民众的权益构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并进一步影响了国家机构正常运作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仅为珍贵文物,而非普通文物,则并不足以构成本
罪名。
《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