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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08 18:00:20 已帮助18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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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限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假释的考察期应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而言,其假释的考察期间则是其整个服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
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来说,他们需要进行长达十年的假释考察期。
如果在整个假释考察期中,该名假释犯人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且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举的任何情况,那么当假释考察期届满时,便可视为原判决的刑罚已得到完全执行,并将此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和宣布。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是指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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