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观层面上,犯意的内涵与形成的时点皆有所差异。
其中,前述
犯罪者意识到其行为系借助非
暴力手段非法占据他人已经实际控制的财产,而且这一
主观故意仅能在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才得以产生;
而后述犯罪者,则深知自身正通过不为财物所有权人或者
实际控制人所知晓的隐秘方式进行着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样地,这种犯意也只能在实施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行动之前产生。
2、从客观层面来看,二者的行为特点亦呈现出显著区别。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前者的手段既可能是隐蔽的,也有可能是公开的甚至是半公开的;
然而,后者的手段却必须是完全隐秘的。
《
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