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样具备变更其姓名的权力。
每位公民均享有姓名权,有权在法律允许之下决定自己的姓名以及对之进行使用及改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岁以下的孩子也属于公民范畴中的一员,但他们仍然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之内。
因此,这部分人群的姓名权仅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代行或者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生效。
换句话说,即使10岁以下的孩子具有变更姓名的权力,但他们的监护人,也就是父母双方必须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够进行姓名的变更。
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做出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