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所述情况下,女方争取到
孩子抚养权的把握相对较大:
若女方已经施行终生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复杂原因导致永久性失去生育能力的话;
对于尚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倘若子女长久以来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并且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明显不良影响时;
以及当女方并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却拥有其他子女的情况。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
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