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特殊形态所涵盖的范畴包括如下几种具体类型:
第一种即是所谓的犯罪未遂,即犯罪者已经开始动手实施犯罪活动,但却因犯罪者主观上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顺利完成;
其次是犯罪中止,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者出于自身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通过其自行采取的积极措施成功阻止了危害后果的出现的一种情况;
还有就是犯罪预备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准备犯罪工具或为犯罪创造所需的各种有利条件。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