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在完成接收及入住手续后,方发现所
购房产存在质量问题之时,关于是否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费用这一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该质量问题尚未达到致使
购房合同解除之严重性,那么业主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之义务;
2.反之,如果质量问题严重至足以解除购房合同,在此
合同解除前,尽管如此,业主仍然需要尽责地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直至实际解除之日起生效。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应将其混淆。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人员已按照约定以及相关
法规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业主便无权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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