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理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支配,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用则应全数归属于其所有者。
2、若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处理,该人员如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工作,那么安置补助款项便应支付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他们进行统一管理与运用。
3、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安置补助款项便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若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款项可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之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5、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6、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7、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