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
拆迁补偿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首先是对被拆除建筑物价值的
补偿金额或费用;
其次,由于建筑物被依法征用而导致的
停工停产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费用亦不可忽视。
此外,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此负责并应出台相应的津贴与奖励措施,以对被
拆迁方予以适当的资金补贴和奖励,进一步增加其利益。
第三,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也应得到充分关注;
第四,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样不能忽视;
第五,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将有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需确保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另外,若因
征收房屋而导致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该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
保证其正常生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