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征用过程中,所有者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
2、补偿内容大致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调整标准不应低于征用方发布的征用决定公告当天该类房屋市场价格;
搬迁补偿及短期安置补贴,被征用人拥有选用货币形式或房屋产权置换的自由权;
停产停业经济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征用土地,应对被征用者予以公平、理性的补偿,以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发生下降且能保障长期的生计需求。
对于征用土地的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用者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应低于征用方发布的征用决定公告当天该类房屋市场价格。
被征用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