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我们可以确定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能获得的房产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能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其次,对于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1.如果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的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其个人使用。
再次,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最后,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房产的归属并非仅仅取决于户口因素,而是由房产证来决定,因此,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至于拆迁安置工作,通常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体现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具有了具体的行政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