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欲创办
合伙企业,需满足如下合规性要求:
首先,必须至少拥有两位
合伙人。
若合伙人系自然人身份,则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需制定
书面形式的
合伙协议;
再次,各合伙人需按照约定缴纳或实际支付相应的
出资款项;
此外,还需要为合伙企业取定独特且合法的名称以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最后,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唯有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方可正式设立合伙企业。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通常需要经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领取并认真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其次,将已准备好的名称登记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耐心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的公布;
再次,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上确定的日期前往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如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还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待所有申请材料齐备后,即可领取《受理通知书》。
最后,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确定的日期缴纳登记费用并领取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