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欠条上并未注明债权人的姓名,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是依然有效力的,除非借债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实际持有所属欠条的并非债权人本人。
当无债权人姓名的欠条被债权人持有后,若以此为凭证前往法院进行起诉,被告方若能举证反驳原告所主张的债权人身份资格时,则该项诉讼请求极有可能会受到法院的驳斥。
仅凭欠条上未载明债权人姓名这一事实,便试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其证明力度无疑将大打折扣,难以充分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为了确保诉讼的成功率,债权人可考虑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双方之间的转账交易记录、涉及追讨债务的聊天记录、短信或电话通话记录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自身具备债权人资格及双方真实存在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