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规定,当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若发现某些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以至于无法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时;
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又或者是犯罪分子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刑罚处罚;
再者,若该犯罪符合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原则,而受害人并未提出申诉或申请撤回原告诉求;
或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已去世,等等类似情况均可视为无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应及时撤销案件。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警方立案之后,并不存在强制性要求必须结案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