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欲要求员工
加班,需满足两大前提条件:
首先,需出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实际需求而延长工时;
其次,需经得工会及
劳动者的同意方能进行工时调整。
在此种情形下,员工享有拒绝加班之权。
然而,并非所有场合皆允许员工对企业提出的加班请求予以回绝。
若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此时雇员将无法拒绝加班安排:
第一,倘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应对者;
第二,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活动以及公众利益,必须尽快修复以保障正常运营者;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孕期已达七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内尚不足一岁的婴儿的女性员工而言,无论何时何地均可拒绝加班。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