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
拘留期限超过了37天后,
被拘留者便可获得释放。
这主要源于
刑事拘留本身设定的最长时限为37天,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得到人民检察院的
批准逮捕,则必须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实际上是由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批准逮捕进行审查的时间所共同构成的。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