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者在
信用卡的申请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
伪造了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件进行获取,或者使用非法手段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了信用卡;
(二)犯罪者故意使用已经过期、无法使用或被注销销毁的信用卡;
(三)犯罪者未经信用卡所有者授权或同意,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转账等行为;
(四)持卡人出于恶意的目的,在未遵守相关条例的情况下,过量获取信用额度或透支,在被发卡行提醒并催促还款后仍未能及时菽还欠款。
这种行为被称为“恶意透支”,它是信用卡行业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之一,也是
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