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传唤本身并不等同于
自首。
然而,若被告人能够如实认罪并以此换取
减轻处罚或免除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他们的行为便可视为自首的表现形式之一。
而当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
主动投案并向司法机构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时,这也构成了我们常说的自首。
所谓自首,就是指犯罪者在实施犯罪之后,能主动投案并详尽地交待自己的
犯罪事实和经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被依法进行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中的罪犯如果能够如实地向
司法机关揭露其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也应视作自首予以
定罪量刑。
这里提到的传唤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下达
传票的方式,要求
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制定的地点接受相关询问的一种
司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