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配偶照护权以及管理夫妻共同资产的人士享有的权益是完全平等的。
关于日常家庭开销所需所进行的资产处置行为,任一方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策。
而当涉及到并非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进行的较大型的夫妻共同资产处理决定,夫妇双方必须相互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当旁观者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某项行为被视作夫妇双方的共同意志体现时,则另一方不得以自身并不知情或者不同意该处理决定来抵抗善意的第三方提出的请求。
如果丈夫未经许可擅自将金钱赠予他的情妇,此举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资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通过双向讨论和协商的方式解决,没有任何一方可以独断专行地进行处分。
如果未经伴侣同意即擅自将财物赠送他人,将会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应当视其为赠与行为无效,且伴偶有权要求受赠者归还所得之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