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总结出以下两种可能性:
首先,在其被行政拘留结束之后很可能会涉及到某些刑事犯罪领域;
另外一个更为常见的情况便是原先的行政治安案件中可能存在新的证据线索,这些证据足以满足检察机关对于刑事立案的标准要求,继而面临着可能的刑事犯罪指控,如此一来便需要将其拘留关押于看守所之内。
在此过程中,刑事拘留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刑事法律程序,它所包含的时间规定相当严谨。
一旦被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如若觉得确有逮捕之必要性,则需在三日内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获批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