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而未正式被法院审判定罪者,是并无
案底留存之虞的。
所谓“
刑事案底”,并非指轻微
违法行为者的个人资料及
犯罪证据的简单累积,而是指向经由法庭审理,确判定罪之人的详尽背景信息,包括
犯罪事件、审理过程及其详细记录以及最终判定结果等关键要素的综合性档案。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这一强制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行使,适用于直接涉及的案件中,在侦查过程中针对实际犯罪个体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士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
处理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能视作
刑事惩处的一部分,它只是侦查工作中所采用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而并不会留下案底。
真正构成
刑事处罚并留下案底的,应该是经过法庭审判、确认有罪的罪犯们。《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