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单纯的
刑事拘留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而所谓的
刑事案底,是指在经过严格的
司法审判程序后,对被判定为
犯罪的各个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具备的个人基本信息、
犯罪行为实施背景、审理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的法律裁决结果等相关的档案记载信息。
在
刑事诉讼程序框架下的
拘留行为,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遭遇法定紧急情形时,针对现行
违法者或疑似严
重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手段。
因此,刑事拘留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
刑事处罚,而是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来执行,因而并不涉及到所谓的案底问题。
仅仅只有那些经过正式的刑事处罚的人才会被记录在案发地进行永久保存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