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之既遂成立所需满足以下特定构成要素:
首先,
行为人必须确实已实施将有权持有的财务转变为主人所有的动作;
其次,行为者须无合法理由占据他人物品或被其遗忘的物品、以及埋在地下的物品而拒绝归还或者交出此类物品;
再者,行为人所占据的财产,应当是暂时代为管理他人的,或者是他人遗落或者埋在地下的宝贵物品;
除此之外,行为人的这类行动必然会损害到他人对该财物的所有权;
最后,行为人必须抱持明确的意图,即期盼非法占据他人财物成为自己的私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