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之事项,通知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方直接向
债务方告知,亦可由受让方持据已与其
债权人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或凭债权人所开具的债权转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材料予以公告告知。
对于债权转让之有效性需满足以下几点基本条件方可生效: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且持续存在之债权;
其次,债权的转让各方
当事人必须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再次,被转让的债权应当具备可供转让的合法性质;
最后,转让手续的完成还须经过严格的转让通知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