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慢性疾病报销标准的详细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对于常见类型的慢性病患者,其在指定的慢性病医疗服务点接受诊疗,其每年的起点金额设置在300元人民币之上,其中,可获得补偿的那一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比率设定为55%。
其次,就单一病种而言,年度内所有可以被补偿的费用最大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之内;
若患者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那么在此基础上,每多增一个病种就能额外享有800元人民币的补偿额度,但是总计的付出不能超过3600元人民币。
此外,本规定还强调了实行实时结算报告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