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入狱之前已经患上精神疾病历史的罪犯,应当被送往专业的病犯监狱进行关押和治疗;
症状较轻者则可转移至本监狱的特设区域内进行监管。
对于故意为自己装病以逃避惩罚的罪犯,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
执行机关应在指定的专业精神病医院对病犯进行精神病会诊与鉴定,若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保外就医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