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受到
刑事拘留这一
司法程序而非正式的
刑事制裁,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这里所说的“案底”,其实就是指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完整资料、
犯罪史实、审理流程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各项内容的综合档案。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拘留的运用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针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紧急事件,针对那些在当场所发现的现行
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因此,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它仅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环节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所以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只有已经确定了刑事制裁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方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