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他人提供借款的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经自主协商后确定的标准确属合理,不过,该比例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上限。
就个案而言,私人借款的利息明确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权完全归属于当事人双方,其结果就是利息价格的双方商定。
只要在法定许可的条框内,都能够得到司法系统的支持和维护。
如若当事人双方在利息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或者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被默认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这一行为来说,其利率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遵守本地人民法院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掌握的规律,然而,该额度也不应超越同期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