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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请问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5-05 10:35:13 已帮助8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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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姻持续期内产生增值部分之归属问题,实践中通常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共同财产乃是基于现行法律制度所确认的,由配偶双方于婚姻生活期间共建共有的财富。
在此类财产中,双方皆享有合法使用权,财富形式可能涵盖有形资产,如物质设施与资金等,亦或是无形资产,例如智力成果和著作权等;
在对该种财产进行权益分割时,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运用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加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所得、投资创业、知识产权的取得以及继承或他人赠与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劳动者所得薪酬及奖金;
(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回报;
(三)对于本职岗位之外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收到来自他人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况外;
(五)其他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在处理该等共同财产问题上,配偶双方享有的权利相等且具有平等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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