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规定,
单位集资房无法被用以租赁或经营。
集资房通常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筹款与组织工作,并利用自有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
在此过程中,国家会给予相应的
税费减免支持;
购房者则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建造成本。
集资房竣工之后,
房屋所有权将归属参与集资的职工,而非作为商品向外销售。
此外,单位集资房还可由单位与职工共同拥有
产权,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再过渡至职工个人名下。
总体来看,集资房其实属于
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以及产权关系等方面都需严格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另外,第三十三条亦明确规定,个人所购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整产权之前,是禁止用于租赁或经营活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