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制造虚假的信用卡资料进行申请或使用非由真实身份证件所合法领取的信用卡;
(二)妄图利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在交易活动中获取不当利益者;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冒充他人信用卡使用以牟取不法财务;
(四)故意过度透支信用卡资金且在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后仍未依约还款之人。
所谓“恶意透支”,即指持卡人以占有卡片内资金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所约定的申请限度或还款时间的透支行动,且在收到了发卡机构催收通知的情况下仍旧拒绝偿还所欠之款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