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对于
农民工薪酬被
拖欠的情况,
申请仲裁的时效性设定为一年期限。
依照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员工薪资应当按照月度为周期以货币形式支付至个人账户,企业不得有任何克扣或无故拖欠行为”。
而其中所提到的“按月支付”不仅指应以月薪方式进行发放,同时还涵盖每季度末需要进行
工资结算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工资的核算和发放工作,超过该时限的则可视为拖
欠薪资的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