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制造、使用
虚假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用于支付的;
(三)假借他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四)通过恶意透支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相关法律
法规及银行制定的透支额度以及到期还款日的情况下继续消费,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犯罪行为,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