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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什么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合同时,以下几点应被重视和关注: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强制性的责任,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但却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还需要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补订一份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协助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关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问题,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其数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级别中的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必须得达到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还需特别留意试用期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区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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