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之行为本身并未导致伴随
有案底的显现。
所谓
刑事案底,主要指向由法院在审理过后,针对已被判定为罪犯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
犯罪事实经过、庭审过程记录及最终裁定结果等重要内容的归档记载。
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拘留乃是警方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以防止潜在危害发生的强制性手段。
此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而仅仅是侦破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因此无法产生类似于
案底的记录。
只有当某人经受了刑事处罚之时,方能留下案底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