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祖父与祖母作为直系亲属,有权参与争夺对孩子的抚育权。
然而,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由父母担任,他们是法律意义上的首要监护人。
但是,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若父母不幸离世或失去了抚养能力,以及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时,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等对辈分孩子,均具有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那些具有经济承受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针对因各种原因而使父母已经去世或是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年轻孙子、外孙子女而言,他们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同时,所有具备抚养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人世,亦或生活无以为继之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