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快递遗失的赔偿处理规定如下:
若寄件人选择了保价服务并且寄送的是给据邮件时,当该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毁坏等情况时,我们将根据事先约定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而若是发现部分毁损或内有物件数量有所短缺的话,我们会依据保价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出应予赔偿的实际损失总数。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保价的给据邮件在发生丢失、毁坏或内件短缺等情况时,我们仍需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恰当的赔偿,但无论如何,最高赔偿额都不能超过我们收到的资费金额的三倍。《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