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七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行为人如被宣告缓刑者,当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必须恪守国家法律与行政规章制度,并接受社会各界的严格监管;
其次,应按相关司法考察规程如实汇报自身行为状况;
再次,遵守司法考察对访客方面的具体规范;
最后,若欲离开目前所在市县或迁往异地,则必须事先经过考察部门的全面审批。《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