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的家父死亡时,其外孙子并无权获得继承权。
继承权既可依据合法的遗嘱进行分配,又有依法继承的规定作为保障。
然而,无论是根据遗嘱继承,抑或按照法定的继承程序,其最终的继承人种类和顺序如下:
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者——即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次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
外孙子并不在此范畴之内,故无法享受到任何形式的继承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孙子仍有可能通过家父在世之际设立的遗赠合同而获得部分财产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