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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有没有必要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设定之法规规定,若征收补偿方案未能满足公正合理性要求,则被征收方有权对此提出争议或疑虑,并可据此向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房地产拆迁工作被赋予了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法律视角下,房地产拆迁项目涉及到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维护以及公共福利水平提升的两难抉择,还关系着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间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成为涵盖国家政策制定、应用法学领域研究、理论法学深入探讨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复杂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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