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子女直接
抚养方在产生了如下特定情况的时候,有权提出请求调整或者取消
抚养费用的支付:
(1)因为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使得自身失去了经济来源,的确无法按照原先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做出的裁决所确定的金额进行支付,然而此时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却具有足够的财政支撑和抚养能力;
(2)由于
犯罪而受到监狱改造,从而导致本人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用,但却无法进行相应执行;
(3)抚养子女的一方重新组建家庭,且新伴侣承诺会分担继子女未来所需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此时原本负有给付责任的父母亲,可以适度地减轻或者取消相关的
抚养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主张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当上述特定情况消失以后,对于提出追加抚养费的请求,原法庭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先设定的数额进行支付;
对于申请减少或取消抚养费的情况,应当重新恢复支付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