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并非普通商品,对于房屋质量验收未达标准而要求退房的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当前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仅有四种情况能够达到退房标准: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仅有如下四类情形方可满足退房条件:
1.套型规格与设计蓝图存在差异;
2.开发企业未经授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
3.房屋面积误差之绝对数值超出3%的范围;
4.商品住宅其本体结构实际存在严重不符标准的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