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问题,以下几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种,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宗旨;
第二种,在约定的履约期限到来前,如果缔约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现出其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要
债务;
第三种,缔约另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过书面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完全履行义务;
第四种,
合同签订后,缔约另一方存在延迟履行债务等其他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到顺利实现;
最后一种,是由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
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况。
关于合同的协议解约问题,需满足如下前提条件:
即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解除先前所签订的
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