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但仍然没有与
劳动者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时,须向该劳动者发放两倍的当
月工资;
若未能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则需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可以向当地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段时间内由于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
双倍工资补偿,在此期间,若发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例如未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或未合理支付
加班薪酬等现象,也可以一并主张
赔偿要求。
一旦
劳动监察部门查证确有此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并且给予相应的罚款惩处。
若用人单位因为故意拖延(未能及时)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给劳动者造成
工资损失、
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害,除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之外,还应额外支付25%的赔偿费用。
若
情节严重,劳动行政部门甚至可能暂停用人单位一切社会保险和基金划拨业务,并勒令其支付
赔偿金以及
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