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信用卡与储蓄卡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
特别是在信用卡诈骗罪方面,它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体系以及持卡者的财产权益这个重要领域,因此很显然,储蓄卡并不被涵盖于此。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明确规定了如下情况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申请获取的信用卡;
(3)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